五、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
(1)曾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
(3)具備公務員身份人員;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現役軍人;
(6)因在公務員考錄中違紀被列入國家公務員局《違紀信息庫》的人員。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六、公務員報名的回避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七、學歷的認定
《公告》中的所需專業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學籍,并完成學業畢業的專業,在高等院校所學的輔修專業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招錄職位專業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為準?忌谶M行資格審查時,所提供的學歷證書難以甄別的,由省級以上教育或有認定資質的部門出據認定證明材料。
八、資格初審、復審
(一)資格初審及復審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社局組織實施。
(二)考生資格復審時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必須齊全、真實、有效,并與網上報名填寫一致,否則視為弄虛作假。
(三)考生須在指定時間內進行資格復審,非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資格復審實行“誰審核、誰負責”,因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工作失職,使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考生通過了筆試、面試,視情節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在資格復審過程中,有較大疑議的問題,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六)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資格復審的考生,要及時發出《面試通知書》。
九、考生復審時提供的證件材料
(一)考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加分證明材料以及報考職位資格條件所需有關證書等;畢業證、學位證暫扣在學校的考生,須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復印件并加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公章,同時要有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或工資發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獲取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需提供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證的學歷證明。
(四)在我省服務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團省委認定。
十、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以及《申論》試卷作答有關要求
筆試內容為申論(占筆試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筆試成績50%)。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70%,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30%。
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分兩種:一是懂藏(蒙)漢兩種語言的職位,二是懂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職位。報考懂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職位的考生,《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按不符合報考職位設置的資格條件處理,取消進入下一階段考錄資格。對報考六個自治州職位的考生,筆試可自愿選擇報考職位所在自治州自治民族主體語言答卷,也可以選擇現代漢語答卷。
報考對藏(蒙)漢兩種語言有要求的職位的考生,筆試結束后進入資格復審階段的,在面試之前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民族語言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杖钡拿嬖嚸~,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參加民族語言能力測試。
十一、面試達不到比例和總成績并列情況的處理
(一)報名時,每個考錄職位與報考人數之比為大于1:3(如計劃考錄人數為10人,報名人數達到31人以上即可開考),對未形成競爭的職位,按報名人數確定該職位招錄人數。面試時,每個考錄職位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3;經資格復審、體能測試和藏(蒙)語言測試后,每個考錄職位與面試人數之比小于1:2時,面試成績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按總成績由高分至低分的順序進入下一考錄階段,如考試總成績為第一名的面試成績達不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面試平均分的,該職位招錄計劃取消。
(二)進入面試的考生,自愿放棄面試資格的,須在面試5天前告知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寫出書面說明。放棄面試而又不予說明的,招錄機關可將該考生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供今后各單位招錄時參考。對無法通知到本人參加面試的,應做好相關記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名紀檢人員)簽字確認。
(三)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階段人選;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階段人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十二、體檢及標準
各用人單位要根據人社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2〕65號)要求,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進行和國家補充的新體檢標準進行體檢。體檢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公務員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對擬錄用的人員須在市州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時,工作人員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回避。體檢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經發現,取消錄用資格;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并按違紀進行處理,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十三、體能素質測評項目與標準
根據考生筆試成績的高低,以錄用職位與報考人數1:3的比例確定體能素質測評人員,由省監獄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男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1000米長跑標準為≤4′50″;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3′1″;縱跳摸高≥265厘米。女子組測評的項目和標準:800米長跑標準為≤4′45″;10米X4往返跑標準為≤14′1″;縱跳摸高標準為≥230厘米。體能素質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四、考錄人民警察體能測試和體檢
在面試之前,省監獄管理局負責組織體能測試,對體能測試不合格人員,取消考錄資格,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一次。司法部門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負責組織體檢。
十五、錄用考察的基本要求
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疾鞂ο髴斁哂辛己玫乃枷胝嗡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必備的能力素質。對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或者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情形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對報考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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