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報名條件中的學歷是否包括在職或成人教育學歷?
根據《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報考法檢官助理職位須為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除此之外,其他職位的學歷要求既包括全日制教育學歷,也包括電大、夜大、函授、自考、網絡等在職或成人教育學歷。
12.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人員需要提供的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在國(境)內就讀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的人員,需取得由國家教育部所屬的相關機構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函。所有材料應在面試前資格審核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
13.國(境)外學歷學位在讀人員能否以已取得的其他學歷學位報考?
不能。國(境)外學歷學位的在讀人員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截至2017年3月3日尚未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均視為在讀人員。
14.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如何報考?
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在政策上視同大專學歷人員,但僅限報考市級以下機關沒有專業要求的職位,報名時請在學歷欄中選擇“高中、中專或技工學校(我省院校,取得高級工、技師資格)”須于2017年3月3日前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
15.大學英語四級、六級的含義?
大學英語四級是指已取得大學英語四級證書或CET4測試成績達到425分以上;大學英語六級是指已取得大學英語六級證書或CET6測試成績達到425分以上。
職位要求大學英語四級的,具有大學英語六級或英語專業四級、英語專業八級且符合其他條件的考生可以報考;職位要求大學英語六級的,具有英語專業四級或英語專業八級且符合其他條件的考生可以報考;以此類推。
1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如何認定?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包括取得A類、B類、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其中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僅適用于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和乳源瑤族自治縣。
通過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6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錄用時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17.獲“雙學位”的報考人員,是否可以用第二學位證書上的專業來報考職位要求的專業?
獲“雙學位”的報考人員,可用第二學位證書上的專業報考山區縣的職位,無需提供該專業的畢業證書。山區縣包括:從化區、南澳縣、仁化縣、南雄市、始興縣、翁源縣、新豐縣、曲江區、乳源縣、樂昌市、東源縣、和平縣、龍川縣、紫金縣、連平縣、梅江區、梅縣區、蕉嶺縣、大埔縣、豐順縣、五華縣、興寧市、平遠縣、惠東縣、龍門縣、海豐縣、陸河縣、陽春市、高州市、信宜市、高要區、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連山縣、連南縣、連州市、陽山縣、饒平縣、潮安區、普寧市、揭西縣、新興縣、羅定市、郁南縣、云安區。
18.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如何認定?
參加這4類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在資格審核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①大學生村官提供聘任合同和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出具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職工作證書》;②“三支一扶”計劃,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此證書由全國“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監制);③“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提供由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④“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提供團省委出具的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志愿服務證。
19.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服務基層項目專門職位有什么要求?
報考服務基層項目專門職位限報考服務所在市、戶籍(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單位的專門職位;也可報考其他職位。
20.退役大學生士兵如何認定?
由我省兵役機關批準入伍,服役期滿2年以上且退出現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或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錄取或就讀期間參軍入伍,服役期間表現良好。在資格審核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退出現役證件、學歷(學位)證書或就業推薦表、入伍所在市的相關證明材料。
21.退役大學生士兵報考專門職位有什么要求?
限報考入伍所在市、戶籍(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單位的專門職位;也可報考其他職位。報考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門職位人員,須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22.國有單位在職人員報考“須征得工作單位同意”,如何辦理?
先進行網絡報名,待面試前資格審核時再提供單位同意報名的書面證明材料。
23.如何理解“考錄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凡存在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為招考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情形的,報考人員均須回避,不得報考該單位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