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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范文二
關于完善官員問責制的幾點對策和建議
如何在科學的官員問責制的前提下合理地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以及合理的官員進退制度,使官員問責制的作用充分發揮,這也正是我們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的重要課題。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和解決實行官員問責制中遇到的上述問題。
(一)進一步加強官員問責制的制度化建設。
問責制如果只針對失職領導,而放過了體制漏洞,那么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局面:官員一茬一茬被追究,事故還是一起一起地發生。問責制的目的不在于打擊個人,而在于總結教訓,完善制度。 應以兩個《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為基礎,盡快出臺有關官員問責制的法律法規,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和暫行辦法》或《官中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等。制定出臺有關官員問責制的規范性文件,應有以下主要內容:①對錯誤種類進行明確劃分?梢园凑铡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那樣形式,對各種錯誤類型進行明確的劃分。這樣就可以在錯誤問題的定性上直接“對號入座”,同時也可實現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銜接。②對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區分責任是實施責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矗要按照“權責統一”原則和實事求是原則,明確劃分和界定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及與其相對應的紀律處分檔次。③對責任追究在程序上進行明確規范。要對責任追究案件的初核、立案、以及移送審理;對需要組織處理的責任追究案件的提起、辦理程序;對責任追究案件處分的實施與監督等等都要作出科學縝密、可操作性強的規范。這樣既可以為基層在查處責任追究案件提供強有力的法規支持,又能夠大大減少在責任追究案件查處中人為因素的干擾。
(二)進一步規范問責中引咎辭職的使用。
“咎”者,過失也。政府官員因工作失職、失誤主動引咎辭職,在國外已是司空見慣。 但“引咎辭職”在少數地方已步入了問責誤區?v觀近年來的問責風暴,真正意義上的“引咎辭職”可謂是鳳毛麟角,偶爾出現的引咎辭職者多數是在保職無望的狀態下做出的無奈選擇;一些人甚至把“引咎辭職”作為逃避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的“護身符”,在風頭過后又“東山再起”,這就要對引咎辭職進行制度化的規范,避免產生新的誤區和問題。一是明確可以提請引咎辭職的官員級別。引咎辭職的適用對象應限定在通過民選或政治任命產生的政務類官員及其他擔任重要職務的領導者,而不應包括其他公職人員。二是明確可以提請引咎辭職的責任級別。既要防止一些惡性重大事故的直接負責人欲以引咎辭職作為保護傘,冠冕堂皇地逃避責任,又要避免以引咎辭職代替行政問責,不論責任大小,動輒就要引咎辭職。三是切忌將引咎辭職作為官員問責的“萬金油”。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引咎辭職的批準制度,成立專門性的機構對于引咎辭職的原因、性質、責任劃分,以及辭職干部的個人態度等進行公平、公開、透明的調查,從而杜絕由于責任劃分不當等隱性因素造成的不當辭職,保證引咎辭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官員問責要堅持權責對等的原則。
問責制就是責任追究制,有什么權力,就要負什么責任;有多大權力,就要負多大責任。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問責制,必須首先堅持權責對等的原則,這也是問責制沿著法治軌道前進、防止進入人治誤區的重要保證。一方面,要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原則,明確權力責任。防止出現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使上下左右之間分工明確,各司其責,分別對各自職責范圍的事項負全面責任,杜絕出了問題無人問責的現象發生。另一方面,要始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問責對象。簡而言之,就是既要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又要追究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下屬出了事,“板子”還需打到有關領導,特別是“一把手”的屁股上,既要“上追一級”,而且要打準、打實、打嚴。只有這樣,才能加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感,減少領導干部行政過錯的發生。
(四)官員問責要注重發揮人大的作用。
當前我國啟動的官員問責存在著較為突出的主體缺失。具體來說,各級人大作為我國的權力機關,其問責功能尚未充分實現和發揮。這也是我國實行官員問責制的一個最為關鍵的突破口。目前來看,引咎辭職多是由上級政府或黨組織促成的,屬于傳統的“自上而下”的組織處理,對官員進行選舉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反而未能發出應有的聲音。根據我國現有的制度安排,各級人大至少可以在以下諸多方面有所作為:一是啟動監督程序。依法監督包括“一府二院”在內的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使憲法規定的監督權真正付諸實施。二是啟動質詢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各級國家機關的質詢案,受質詢機關必須做出答復。三是啟動特別問題調查程序。在認為必要時,組織關于特別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展開獨立調查,并根據報告做出相應決議。四是啟動任免程序。依據憲法的規定代行對各級國家機關部分領導人的人事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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