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ngguo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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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是黨政機關制發公文的編號。公文標注發文字號,一可表明該公文出自什么單位,二可表明形成的時間及順序,便于公文的管理和統計,并可有效地利用發文字號進行查詢檢索,同時方便公文引用,有利于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如“國發〔2012〕12號”,“國發”是國務院機關代字,“〔2012〕”代表年份,“12號”是文件的發文序號。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
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后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發文字號中的機關代字應由機關的辦公廳(室)統一編排,從機關和單位名稱中選取最有代表性的字,并注意名稱相近的單位機關代字不能重復或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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