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懲防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廉政賬戶制度在預防腐敗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有效地保護挽救了一批黨員干部,促進了黨員干部廉潔自律。但由于不夠規范和完善,一些腐敗分子抓住制度漏洞,為對抗組織調查,逃避被懲處,竟把廉政賬戶變異為“避風港”。
廉政賬戶制度實行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存在于其中的種種問題:
一是畏懼上繳,企圖對抗調查。一些黨員干部在收受錢物后,并不是在第一時間內主動上繳廉政賬戶,而是心安理得收受,但在收受一段時間后,發現即將東窗事發,因畏懼害怕,才被動匆匆上交,以此來對抗組織調查,妄圖開脫責任。
二是邊繳邊收,企圖標榜自己。一些位高權重的黨員領導干部,在逢年過節等敏感時段,為了避嫌,掩人耳目,顯示自己清正廉潔,在一邊收受賄賂的同時,一邊象征性地向廉政賬戶上繳部分錢物,以此標榜自己,美化自己,混淆視聽,減少組織和社會對自己廉政上的監督。
三是繳小收大,企圖蒙混過關。當前,廉政賬戶只能顯示一個黨員干部繳了多少錢物,但并沒有每一次繳的款物的詳細信息。這給了一些黨員干部可乘之機,使他們心生僥幸,不把上繳廉政賬戶錢物作為廉潔自律的手段,而是把上繳廉政賬戶作為自己蒙混過關的一種手段,收大的繳小的,收多數繳少數,一旦自己被查,就用上繳的部分來證明自己清白。
凡此種種,嚴重背離了廉政賬戶的設立初衷,使廉政賬戶不僅不能為反腐倡廉建設注入正能量,而且還起到反作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是明確上繳時限。目前,各地在執行廉政賬戶規定過程中,對于受賄者在什么時間內將賄賂款物繳納納廉政賬戶,規定比較籠統,僅以“在案發前將違規所得繳入廉政賬戶的,視為主動糾正”,這樣很容易被受賄人鉆空子。因此,應將繳款的時間嚴格限定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個月,超過此期限的,則依法追究責任。
二是完善上繳相關信息。比如誰送的、送了多少、時間地點等等。這些信息至關重要,一方面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查行賄者,遏制行賄,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收多交少,避免腐敗分子拿上繳廉政賬戶的部分當“退路”,去掩蓋和抵沖已收的賄賂。
三是挽救打擊并舉。對那些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全部上交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精神,從寬處理,給當事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于那些借廉政賬戶當擋箭牌、企圖逃避懲處的,則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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