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2、中央政府將最大限度減少微觀事務管理
《決定》提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3、有條件的地方推進“省管縣”改革
《決定》提出,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嚴格績效管理,突出責任落實,確保權責一致。
《決定》提出,統籌黨政群機構改革,理順部門職責關系。積極穩妥實施大部門制。優化行政區劃設置,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改革。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嚴格按規定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減少機構數量和領導職數,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4、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稅制度
《決定》指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地方承擔。對于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
《決定》指出,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5、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流轉、抵押等權能
《決定》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6、創新人口管理 嚴控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決定》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從嚴合理供給城市建設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7、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決定》提出,擴大內陸沿邊開放。抓住全球產業重新布局機遇,推動內陸貿易、投資、技術創新協調發展。創新加工貿易模式,形成有利于推動內陸產業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內陸城市增開國際客貨運航線,發展多式聯運,形成橫貫東中西、聯結南北方對外經濟走廊。推動內陸同沿海沿邊通關協作,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決定》提出,加快沿邊開放步伐,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實行特殊方式和政策。建立開發性金融機構,加快同周邊國家和區域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
8、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
《決定》提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加強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系,充分發揮代表作用。通過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網絡平臺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眾聯系。
9、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制度化
《決定》提出,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10、嚴查領導干部超標享受待遇問題 探索實行官邸制
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
11、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決定》提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水土資源、環境容量和海洋資源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
《決定》提出,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