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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交通運輸部正式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對網約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的要求,而是表示要按地方標準審核后,“符合條件的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辦法》共分7章40條,涵蓋總則、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7方面內容。
《辦法》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既體現其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其新興業態的特征。
【解讀】
網約車監管是世界級難題,我國出租車改革新規《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規”)兩部文件的正式出臺,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平衡新舊業態發展, 照顧到了人民群眾的實際出行需要。“新規”作為世界范圍內頒布的第一個國家級的網約車法規,表明在如何監管網約車的探索上,中國走在了世界前列,也充分體現了國家推動城市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持 “互聯網+”和發展分享經濟的思路和決心。
網約車業務2009年起源于美國,開創該業務的優步(Uber)公司如今已在全球220多個城市開展業務,同時也飽受爭議,面對了無窮無盡的抗議和法律官司。同時,網約車在我國的發展也是步履維艱,政府對網約車一直采取含混態度,他們在很長時間里不表態支持網約車,“抓黑車”行動常把網約車一起打擊。此外,出租車司機對它的群體反對及少數安全事故引發的質疑似乎成了網約車發展的另外兩大制約因素。而“新規”的出臺,在全世界范圍內為互聯網+、分享經濟立法和正名,體現了監管層對新事物的重視和對分享經濟的認可,這也標志著中國網約車市場將走向規范化,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一:明確給于網約車合法地位,網約車新業態的發展不再“處處碰壁”。我國網約車發展已經比較充分,利弊也已充分顯現,對網約車如何規范管理已經有了很多認識和實踐。“新規”明確網約車的合法地位,以及平臺公司應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具備的營運條件和規范經營行為的要求。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既體現其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其新興業態的特征。此次“新規”的出臺,結合實際情況為網約車量身定制了監管模式,給予其合法身份,支持其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按照里程報廢,報廢標準有法可依。“新規”中明確建立了按里程報廢的標準,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再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具體規定,這為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網約車平臺簽訂多種合同或協議,明確責任劃分。考慮到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影響一些兼職司機從事網約車運營,“新規”明確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以適應網約車專兼職從業的要求。同時,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也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使得雙方的權益保障更加明晰。
第四:網約車平臺優化審批流程,摒棄逐級審批。“新規”明確對平臺公司經營許可實行“兩級工作、一級許可”,既滿足了網約車本地化服務的要求,也適應了互聯網跨區域服務的特點。
第五:出租車經營權將設期限無償使用,確保市場蛋糕平均分配。“新規”中新增出租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學的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同時,鼓勵新老業態通過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發展。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由各方協商確定并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俗稱“份子錢”)。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駕駛員負擔。鼓勵巡游出租汽車企業通過提供網約車服務、推廣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實現轉型升級。
我國社會常被認為在接受新事物方面是保守的,但我們成為了第一個網約車合法化的大經濟體。中國不是網約車的技術發明國,卻成為了這一技術最開明、堅定的使用者。網約車對社會的總體有益性是顯而易見的,它迅速風靡市場就是明證。它的難點在于如何處理與原有出租車行業體系的關系,如何實現對它的監管不低于出租車現有行業監管的水平。
這些問題大概并不因網約車的正式合法化而自然化解。合法化恐怕應被視為拉開了全面改革出租車行業的帷幕,大量工作仍有待開展。比如不要讓全國廣大出租車司機成為這場改革的輸家,而是要盡量幫助他們分享擴大了的出租車行業蛋糕;比如網約車的安全性問題以及突發事故時的賠償和責任劃分等問題。這是我們在網約車合法化后急需解決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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