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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湖北電視臺《新聞360》欄目播出了這樣一條調查新聞——在黃岡市黃州區,一位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以“樣品調查”為由,從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由于這位執法人員沒有提供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確實依據,面對如此執法,商店老板張月華情急之下說:“你這是搶劫!”面對商戶的質疑,這位執法人員語出驚人:“我就是搶劫,我是依法搶劫!”(12-25來源:澎湃新聞)
|綜合分析*
“依法搶劫”式執法,表面上搶走的是商戶待售商品,實則是搶走了本應規范、廉潔的執法形象,扭曲了執法秩序,折損政府公信力。執法是實施法律的行為,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是法律的實施者、捍衛者,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原則。“依法搶劫”不僅歪曲了政府執法的正當性、嚴肅性,違法違規,知法犯法,還以權謀私,欺凌百姓,嚴重割裂政府與民眾的關系,折損政府公信力,
光天化日下“依法搶劫”盛行,實是依法執法的不彰,更是對執法監督不力的自曝和控訴。對于執法者的監督,有系統內的監察,有媒體輿論和群眾的監督,但從執法系統內部的監督來看,黃州區食品藥品監察顯然有些失靈。一是食品監察的不規范查扣物品和不規范罰沒即是證明,二是針對出現的問題,涉事單位領導不愿意說明情況更無意解決違規執法問題。當單位領導管理上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存續時,執法人員自然愿把經營商戶比作“寄居在屋檐下”的弱者來對待,更樂于讓寄居者低頭。
|啟示與對策*
第一,要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主體的法律意識,特別是扭轉一線執法人員的“官本位”思想,樹牢文明執法的良好意識,切實做到知法用法、依法依規。
第二,執法者執法行為,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操作。執法者只是法律的執行者,而不是創造者。執法者執法本來既是為市場秩序服務,為廣大消費者服務,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為經營商戶們服務。但是當在服務的過程中忽略甚至違背了這種服務關系,不開票據、動輒大額度不定量的罰款,就讓執法成了“依法搶劫”,商戶的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必然受到侵害,依法執法的要求必然被扭曲。
第三,要加強監督懲治,不僅要強化內部監督,也要不斷壯大網絡監管力量,拓寬人民監督渠道。對不當執法的行為,更要形成事后的嚴厲追責,從而使執法違法得到根治。擁有一種權力必然意味著承擔一份責任,如果執法者手中的權力不受約束,難免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制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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