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溫州蒼南縣靈溪鎮4月19日上午9時發生一起城管與群眾的沖突事件,城管執法時將一名拍照的群眾打倒,隨后引發群眾圍堵城管執法車輛,造成5名城管工作人員被打傷,其中兩人休克、傷情危重。我以為,這一事件的人員受傷情況是否如此,暫時還很難判斷,但作一個比較嚴重的模糊判斷應該沒有問題。
無論是誰、是幾個人被打傷,都是很悲哀的。然而,就后果看問題意義不大,或者說并非具有首位的意義。對任何沖突性事件的考察,就事件本身而言,應該首先看事件的直接起因,也即通常所說的肇事事端。蒼南縣靈溪鎮4月19日暴力事件的事端,就目前媒體披露的情節來看,在于路人黃某對與商戶發生沖突的城管拍照,城管要求他不要拍照被拒絕后,變成城管與黃某沖突,隨即黃某被打傷而引起民憤,事件升級。這當中涉及兩個最基本的問題:一、黃某是否有權利對執法中的城管拍照?二、城管是否有權力暴力阻止黃某拍照?
當把這樣兩個問題明確提出,在現代社會可能會令人啞然失笑,因為答案是實在太淺顯的常識,不過,還是要簡單說一下理由。
當公務人員以公務身份發生公務行為時必須得到監督,監督有兩種,一種是法定的公權力監督,另外一種是公民監督。從憲法文本原則來說,中國的公民監督權利大于西方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宣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的具象化即為公民。黃某拍照所行使的正是公民監督權,這種權利按照憲法規定具有絕對不可侵犯性。當清楚了第一個問題,那么第二個問題也就不需要回答了。不過,不妨從城管立場假設認為黃某不具有拍照權利,那么,城管是否就可以暴力阻止黃某拍照呢?也不能。因為,假如城管認為黃某拍照傷害到了城管權益,強制阻止其拍照也只能請求公安機關執行;即使公安機關執行,也不能采用打人這種暴力手段。
以上道理是如此淺顯,但是,在中國似乎又實在屬于難以被大量公務機構和公務人員理解、接受的深奧道理,因為,蒼南縣靈溪鎮4月19日的暴力事件僅僅是最新一例,長期以來,僅僅從引發群體性事件來說,肇因于暴力阻止旁觀者拍照之類公民監督行為的事件,已經數不勝數,完全可以認為成為了中國常例。公務機構和公務人員似乎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合乎法規失去了自信,在公眾場合執行公務時對拍照之類公民監督有著神經質的畏忌,唯恐公民掌握第一手原始證據,將阻止公民拍照作為了執行公務時的必要程序。
公民拍照僅僅是現代社會最為簡單的監督方式,如果連這樣的權利也不能被理解和接受,公務人員與民眾的對立和沖突就只會日益惡化,社會沖突的導火索隨時隨處可能燃起,因為在這個幾乎人人隨身攜帶拍攝設備的時代,對公務行為進行拍攝已經是無法抑制的公民心理,拍!———這是中國公民的咔嚓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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