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在即,上海市公務員中的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常識部分主要考察行政法,本文就行政法中的設定權問題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希望能夠幫助考生進行區別。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
(一)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地方性法規來設定。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來確定。即上一個等級沒有設定的,下一個等級才可以設定。
(二)臨時性行政許可的設定
1.國務院可以以決定形式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國務院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的條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時候。國務院設定的該許可實施后,除了臨時行政許可事項以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2.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條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須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設定的該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行政處罰設定權
三、行政強制設定權
練習題:(不定項)
1.下列有權利設定經常行政許可的是( )
A、上海市人大
B、上海市政府
C、全國人大
D、國務院
答案:ACD。解析: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地方性法規來設定。上海市政府的規章無權設定經常許可。
2、上海市政府的權利說法正確的是( )
A、上海市政府有權設定經常的許可
B、上海市政府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C、上海市政府有權利實施行政處罰
D、上海市政府無權設定行政拘留
答案:C。解析: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地方性法規來設定。上海市政府的規章無權設定經常許可。只有法律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上海市政府無權。只有法律能設定行政拘留,上海市政府的規章無權設定。上海市政府有權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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