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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考辦法
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公務員考試與教育入學考試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錄用。
(一)筆試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1、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
公務員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兩科。每科以百分計算,總成績為200分。考試范圍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
2、教育入學考試
教育考試科目包括:專科教育(高中及以上學歷起點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本科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考試范圍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試大綱》為準。
3、筆試成績計算公式
筆試總成績=(公務員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公務員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之和/教育考試筆試各科目試卷滿分之和×50)
4、筆試時間
2010年7月31日 公務員考試;
2010年8月1日 教育入學考試;
考試具體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詳見《準考證》。
(二)面試
面試的標準和內容由省委組織部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面試成績以百分計,面試成績低于60分者不予錄用。面試在9月15日前完成。
進入面試的人選,面試前由招錄機關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主管部門提供的報考者照片及相關信息,與報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證件(身份證、學生證、退伍兵證)原件、所在學校蓋章的報名推薦表、報名登記表等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報考公安、司法系統的考生要進行身高、體重、視力的目測,凡有關材料只要信息不實的或達不到標準的,招錄機關報請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同意后取消該報考者參加面試的資格,并依次進行遞補。
面試結束后,報考公安、司法系統警察職位(除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能測試。
(三)篩選原則。筆試結束后,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筆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計劃錄用人數3倍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若筆試總成績出現并列,則相應擴大面試人選數量。
考試總成績實行百分制。面試后,將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按6:4的權重比例合成考(論壇)試總成績,即考試總成績計算公式=筆試總成績×60%+面試總成績×40%。進入面試合格人員并經有關技能測試達標的,根據考試總成績,按招考職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的人選。若總成績出現并列,分別依次以面試成績、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成績、教育考試成績高者進入體檢考察人選。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按擬錄取人選2倍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選。
(四)體檢與考察。由市(地)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五)公示和擬招錄培養人選的確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統一進行公示。報考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招錄計劃2倍的比例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招錄工作專網”上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通過“招錄工作專網”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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