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體檢考察
(一)根據考生考試總成績,按照報考職位由高到低的順序,按錄取1:1的比例(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按1:2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名單。
(二)體檢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及《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因放棄體檢資格或體檢不合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該職位不再遞補。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區招錄單位負責實施。按《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核暫行辦法》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著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現實表現和有關情況以及報名時提供的本人情況是否真實等。因放棄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資格的,該職位不再遞補。
八、錄取
(一)報考法律碩士職位的,按1:2的比例推薦給招錄院校,由招錄院校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二)報考其他職位的,按1:1的比例確定擬錄取人選,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錄取名單通知相關培養院校和教育部門,由相關院校按名單下發錄取通知書。
九、關于錄取人員管理和畢業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及自治區政法機關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返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十、關于服務年限
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需服務滿7年,專科層次的需服務滿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報考人員須嚴格按照職位資格條件要求選報職位,并且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對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不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報名資格或宣布考試成績無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報考者本人負責。對于進入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名單的考生,自愿放棄者,2年內不得報考我區公務員。
(二)對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已退役士兵,在總成績相同時優先錄用。
(三)招錄工作的監督由自治區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的監督小組實施監督。
(四)凡違反考試錄用紀律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寧人社發2010]120號)處理。
(五)本次招考工作有關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政策咨詢電話:0951-5099005 6136606
技術咨詢電話:0951-5099131 0951-5099163
報名咨詢電話:0951-5030195(法院系統)
0951-5926032(檢察院系統)
0951-6136030(公安系統)
0951-4116410(司法行政系統)
附件:《201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招生職位一覽表》
自治區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