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一)教師要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從法律上看,教師并不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而學生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但學生在校期間,
家長不能對學生進行監護,實際上等于把部分監護責任委托給學校,學校又將這一責任大部分委托給教師,所以教師在事實上應參照家長的部分監護責任確定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中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權利。
1.面臨危險時,教師應敢于挺身而出
學校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為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必須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必須維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對學校進行流氓滋擾,使廣大師生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影響了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面對犯罪分子在學校里行兇的行為.學校教師應采取什么樣的態度,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多數教師能夠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進行堅決斗爭.這種態度是正確的。然而,我們也很遺憾地看到,有的教師在正義與邪惡的斗爭中,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觀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學生蒙受了更慘重的損失,在廣大教師和廣大群眾中造成了極壞影響。對這樣的教師我們應當給予譴責,其他學校、教師應引以為戒,減少這類事情的發生。
2.教師要對學生盡到保護義務
教師要對未成年學生盡到保護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注意教學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教師要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定的設施和設備,使用時,還要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②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對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的學生,教師要積極送學生去就近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緊急救護措施進行救助。避免不良后果嚴重化。③對擅自離校或有危險行為的學生及時采取措施。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必須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以減少與預防校園暴力的發生。
對學生擅自離校等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要及時告知監護人。在以下幾個特殊時問段.教師也要盡職盡責,防止出現安全事故發生:①到校、離校時間;②課間、午間休息時間;③宿舍熄燈前后的時間;④組織學生外出旅游或參觀期問。總之,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如果發生教師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在校未成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以民事責任為主。
近年來,由于教師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客觀上造成多起學生受到傷害事件。這類事件有必要引起教師的注意。
(二)教師要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對此,我國《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等。因此,教師不得因為學生遲到、未完成作業或學生違反紀律而隨意將學生趕出教室,或者隨意侵占學生的上課時間或安排其為教師個人辦私事,或者隨意改變教學計劃。
1.教師不能隨意剝奪學生的上課權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自制力都較差,容易在不經意間違反課堂紀律。教師應當以寬容的心態來對待學生的違紀現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來要求他們。但是,實踐中。有些教師看待學生不夠客觀、科學,當學生犯錯誤時,他們便怒火中燒,不是動用武力體罰學生,就是將學生逐出課堂。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教師不能隨意缺課
按照學校教學計劃,完成自己的教學任務,是教師必須盡的一項最主要的義務。對此.我國多部法律作了相關規定,《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執行學校的教學工作.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新《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教師要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二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對義務教育教師的任職條件作了以下規定:“有良好的師德.遵紀守法.品德言行堪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盡管有如此多的法律規定,然而許多教師由于缺乏法律意識和學校監管機制較差,經常無故不上課。例如,三星區中學物理教師楊某對工作缺乏責任感,好喝酒、賭博,經常因喝酒、賭博等事情缺課,學生上自習自學或把課讓給其他科任教師。學校領導對其進行多次教育而不改,最后家長將其反映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楊某受到了行政處分。學生到學校是接受教育的,如果教師不給學生上課,實際上就已經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三)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人們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價值得到體現,這是精神文明的一種高層次追求。但是教育實踐中,有些教師作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視未成年學生的人格權利.而常常以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犯學生的人格權,如諷刺、挖苦學生;故意侮辱、謾罵學生;給學生起外號;對學生的家庭、性格、性別、民族、長相等表現出歧視的態度等。據不完全調查,在實際教學過程中,許多教師都有體罰的錯誤行為,而大多數體罰都會伴隨著對學生人格的侵犯。
1.教師不能強迫學生做有損人格尊嚴的事
教師是貫穿孩子未成年歲月的關鍵人物.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作用。如果教師對孩子可以任意進行言語和肢體的責罰。則孩子的健康成長就會大打折扣。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一方面是對法律和孩子人格尊嚴的踐踏:另一方面,久而久之,會使孩子產生輕視良知、輕視個體的惡習,也會發展孩子對暴力的偏愛、敬畏和屈從,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2.教師不能侮辱、謾罵學生
在人與人的交往中我們都要注意互相尊重.在教育教學活動更是如此。現實是許多教師在說話時不知道尊重學生,在行動中為所欲為,往往對學生造成了很深的傷害。雖然中小學生年齡還小,但是,大多數女孩都有著較強的自尊心,尤其在同伴面前更需要維護自己的尊嚴,教師應深深地記住這一點,無論多生氣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對學生的人格造成傷害。
3.教師不能歧視學生歧視
簡單來說.就是本來是平等的東西由于其他原因對這個事物產生不平等的態度。《未成年
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是對教師不得歧視學生的原則性規定。教育的真諦是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可以使他們享受學習的樂趣,提高學習的積極性,促進師生之間的配合與交流,幫助學生健康成長,養成健全的人格。學生的現實狀況存在的客觀差異,學生發展處于的相對不平衡狀態,都不能成為教師歧視學生的理由和借口。
現實中。仍有許多學校存在各種各樣的潛在規定,有的教師根據學生成績把學生分為優、中、差三等,還按這個標準進行排座位。這明顯對成績差的學生有歧視性,這樣做輕者會使那些所謂的“差生”失去學習興趣,嚴重者會直接對學生造成精神傷害,甚至危害生命。例如:教師張某偏愛學習成績好的,學生。他的班級共有二十八個學生,其中有兩個學生學習成績較差。張老師在平時課堂上很少提問這兩個學生,還不親自批改這兩個學生的作業及平時的測試卷,而是讓班里學習成績較好的同學批改一下了事。這兩個學生覺得自己受到了歧視。遂告知家長。家長找到學校領導反映。張某受到了嚴厲的批評。
(四)教師要尊重學生的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項人身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統生理機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體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體內部各器官和勞動能力的完整。學生生命健康權的涵義非常豐富,作為教師來說,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體罰和變相體罰是教師經常采用的侵犯學生身體健康權的方式之一。新《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當然,教師對學生采取的懲罰措施,并不一定都是體罰。體罰或變相體罰是指經由制造身體上的痛苦.或經由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為之的懲罰。體罰或變相體罰的特征應該包含以下幾點:
(1)必須是訴諸身體的懲罰。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2)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如私下罰站兩分鐘。是否造成“痛苦”,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3)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是由控制身體而行使的,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4)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苦”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2.教師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學生生命健康權
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除了體罰或變相體罰以外.教師對學生生命健康造成傷害的方式.如強奸猥褻學生、強迫學生賣淫等。為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平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能只抓教學質量而忽視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要建立和不斷完善教師職業道德考核制度、獎懲機制,把職業道德作為考核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和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教師作為育人者,同時也是不斷接受教育的對象,在平常要注重對自己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體(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體(被告)是主觀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眾或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也明令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作為人民教師,劉宇理應為人師表,忠實履行職責。但其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以補課為名,對陳某身體隱私部位進行猥褻并奸淫。該行為致使陳某因其人格尊嚴、生命健康的圓滿狀態遭受損害而感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原告被他人猥褻的事實被眾人知悉后,亦造成社會對教師職業評價降低。劉宇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嚴懲。
(五)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系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這里我們是在狹義上適用人身自由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點我們廣大的教師群體應該謹記.管教學生時要注意方式方法。
(六)教師不得侵犯學生財產權
財產權又名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里的占有是指法人或個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財產的性質或用途作營利或非營利的運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收益是指通過財產的占有、使用、經營、轉讓等取得的經濟收益;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五條:“市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技術、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相關條款規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關于教師不得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規定,是對教師管教學生時,損毀學生財物,或以其他方式致使學生蒙受經濟損失的禁止性規定。教師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時,經常會將怨氣發泄在學生的物品上,如將學生的書包撕毀,課本撕壞等,殊不知這些行為都會構成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例如,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天晚飯后,學生吳某和其他幾名同學在操場因貪戀打球,耽擱了上晚自習。班主任一氣之下.強令該生用刀子割破該生自己購買的籃球。在這則案例中,班主任采取的懲罰措施顯然不當。班主任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暫時將籃球沒收,既可達到管理目的,又可以避免給學生財產造成損失。不得侵犯學生財產權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教師不得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絕大多數教師都能夠清正廉潔.為人師表,在比較清苦的條件下勤勤懇懇地工作,從不計較個人得失,為人民的教育事業無私地奉獻。但是。也有個別教師置中央二令五申于不顧,依然我行我素,繼續巧立名目亂收費,加重了學生學習負擔,同時也增加了家長的負擔,社會反響很強烈。下面就是一起由于教師亂收費、亂罰款.引起學生訴諸法院的案例。
(七)教師要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所謂隱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它至少是一個人格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因侵犯隱私.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主要是這樣幾點:一點是停止侵害.就是當加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時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停止侵害。第二點是賠禮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進行道歉,取得諒解,第三就是賠償損失,這里面的賠償損失主要指的是非財產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損害賠償。
義務教育階段,盡管學生年齡很小,每個學生也毫無例外地有自己的隱私,也享有公民的隱私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師應當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學生個人情況,其中也包括學生的隱私。但是,教師在工作中,要謹行慎言,尊重學生的隱私。
(八)教師要注意保護自身權利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處理學生的各種各樣問題時,要進行調查研究,弄清情況,妥善采取措施。面對老師的批評時,學生也應當虛心接受,即便對教師的批評教育有不理解之處,應該本著尊重教師的原則,與教師取得溝通,不能持對抗態度,甚至采取極端措施,對教師進行辱罵、毆打,造成教學秩序混亂。師生間溝通、協調措施不得當,極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事情的解決,有時甚至還會給雙方都帶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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