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類
1.學校應付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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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 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 |
續表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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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 |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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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 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 (三)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 |
2.學校不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2.13】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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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 |
學校無不當行為 |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
3.學生或者監護人應負責任的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0】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4.其他主體應負責任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11】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事故損害的賠償情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6、27】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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