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
第三節 學生權利保護
命題點1:學生的權利保護
學生在學校受教育的過程中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可歸納為受教育權、人身權和財產權三項基本內容。
1.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作為學生非常重要的權利,在教育實踐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入學權
(2)學生上課學習權
(3)學生受教育選擇權
(4)學生升學權
2.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身權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禁止搜身或搜查學生個人物品
(3)禁止非法利用學生的肖像
(4)保護學生隱私權,禁止私自查閱信件、電子郵件或日記等
3.尊重和保護學生的財產權
(1)禁止沒收學生物品長時間不予發還
(2)禁止損壞學生物品
命題點2:有關學生保護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所謂“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1.《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家庭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
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2.《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工作做出如下規定:
(1)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3)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4)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5)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6)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7)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8)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10)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3.《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工作做出規定: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2)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滔,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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