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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學綜合素質考點:教育法律法規概述(二)
——教育法律關系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中學綜合素質》教育法律法規概述這一節需要了解國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關系是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人們在從事有關教育活動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教育法律關系由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組成。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個要素的改變,都會導致原有法律關系的變更。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就是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并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自然人是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最基本的形態。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法人。
我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當這些法人組織參與到教育法律關系時,就成為我國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2.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共同對象,又稱為權利客體和義務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客體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主要的典型形態有如下幾類: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可以作為財產權對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質財富,包括各種物資、財產、設施、場所、資金等。
例如:學校亂收費,就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在教師與學生這一對教育法律中,客體就是學生的錢物。
(2)教育行為
教育行為指教育關系主體的作為和不作為。
例如:教師有教育教學的權利,強調的是教師的作為。而教師有“制止有害學生的行為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權利,如教師發現其他教師在體罰學生而不予制止、勸告,則是一種不作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取得或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等權益。這些權利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表現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
(1)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法律權利指的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范享有的某種權利或利益.表現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一般來說。權利當中的利益是可以放棄的,但當權利與職責相聯系時,法律關系的主體就不可以隨意放棄。
如教師因教育職業享有的公正評價學生的權利就不能放棄。否則可能構成失職。
法律義務指的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必須承擔和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
(2)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互為存在的前提。
每種權利都必然伴隨有某種相應的義務,或者是作為(亦即積極)的義務,即促使相應權利實現的特定義務;或者是不作為(亦即消極)的義務,即不做出破壞或阻礙他人法定權利實現行為的義務。
權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許的范圍,即享有權利只能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才是合法的。
(3)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
教育權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規范確認的,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律規范所享有某種權利或利益的資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們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資格。
教育法律義務指的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規定必須承擔和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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