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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幼兒綜合素質》歷年核心考點
幼兒的權利保護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權利,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一律平等,不受種族、性別、社會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規授予尚處于學生階段的公民的權利。根據《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以下五項權利,分別簡稱為: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和法定其他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權
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簡稱“參加教育教學權”。這是學生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2)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
2.獲得經濟資助權
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簡稱“獲得經濟資助權”。
3.獲得學業證書權
獲得學業證書權是指學生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獲得公正評價
按照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學生的學籍檔案里有學習成績登記表.學校要如實地記錄學生各科學習成績和品行狀況。
(2)獲得學業證書
一個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后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位證書,這是學生的一項重大權利。
4.申訴起訴權
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簡稱“申訴起訴權”。
5.法定其他權
學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項權利外,還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簡稱“法定其他權”。
二、幼兒權利的保護
1.人身權的保護
公民的人身權可以分為兩種,即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權、名譽權、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和肖像權等,人身自由權還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不受侵犯。身份權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人身權利、監護權和親屬身份權等。
2.幼兒受教育權的保護
一是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受教育平等權。在受教育權中,受教育平等權是一項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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