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寬教師來源渠道,使有志于從事教師職業的優秀人員成為教師隊伍后備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天津市認定教師資格工作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認定教師資格種類及人員范圍
(一)認定教師資格種類
2011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的種類是:幼兒園教師資格、
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二)認定人員范圍
1.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獨立學院以及高職院校應屆畢業生;
2. 其他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是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天津市的中國公民。
(二)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具備《教師法》所規定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和高中畢業學歷不符合申請條件);
2.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和高中畢業學歷不符合申請條件);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應當同時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及其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三)取得《天津市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
(四)取得二級乙等以上《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五)參加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一組織的教學能力考核合格。
(六)具備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并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體檢合格。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對其思想品德鑒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