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宋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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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的申請
㈠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申請,具體受理時間及對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實行自愿的原則。
㈢凡符合上述有關規定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均應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認定條件、權限和程序,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非依法律規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不得拒絕受理。
㈣教師資格的申請實行屬地化原則。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向學校或戶籍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應屆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前最后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⑴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⑶學歷證書(應屆畢業生可提供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學業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
⑷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只限于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
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
⑹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⑺思想品德鑒定和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⑻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須提交相當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