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近日出臺新政,力促民辦教育發展。從今年起,新疆的民辦學校教師和學生將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學生同等待遇。
近日,新疆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別從法人登記、稅費政策、收費管理、用地優惠、教師待遇、自主辦學等21個方面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協調、快速發展。
其中,民辦學校教師的身份認定和待遇等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據了解,這次出臺的《意見》規定,今后民辦學校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培養培訓、表彰獎勵、科研立項、職業技能鑒定、教育教學成果申報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統籌管理。同時,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考試、就業,申請國家、自治區助學金、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放心保)、戶口辦理、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待遇。
目前,新疆民辦教育主要集中在幼兒園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兩個層次。民辦學校數量少、規模小,辦學層次低,基礎條件薄弱,整體水平不高,與公辦學校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如民辦學校教師在身份和社會保障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存在較大的差異,難以落實法律規定的 “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等。
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過去民辦學校身份較為尷尬,“既不是企業,又不是事業單位”,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的法人身份是近年來民辦教育發展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
對此,《意見》明確,根據《民法通則》、《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捐資舉辦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從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幼兒園,登記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其他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幼兒園、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意見》還明確落實了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和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允許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教師在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流動的,其在民辦學校的教齡和工齡與其在公辦學校的教齡和工齡合并計算。登記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的民辦學校、幼兒園教師參加事業單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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