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合同義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負債字據的返還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
(三)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繼續有效,直至結算和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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