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二、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一)有關抵免境外已納所得稅額的規定
(二)有關享受抵免境外所得稅的范圍及條件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免稅優惠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定期或定額減稅、免稅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從事國家規定的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三、低稅率優惠
(一)《稅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區域稅收優惠
(一)民族地區稅收優惠
(二)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五、特別項目稅收優惠
(一)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1.企業從事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允許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2.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稅收優惠
(三)投資抵免優惠
(四)減計收入
(五)抵免應納稅額
(六)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專項政策稅收優惠
(一)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二)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三)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臺灣航運公司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的優惠政策
(五)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過渡性稅收優惠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企業
(二)關于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源泉扣繳適用非居民企業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二、應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
1.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息、紅利)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
2.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按收入全額計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相關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對其取得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執行。
3.應納稅額的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支付人
(二)扣繳義務人
四、稅務管理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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