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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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 ――可以處5 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六、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會計人員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 ――責令限期改正; ――對企業可以處3 0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任人員,可以處2 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于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對企業可以處5 000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 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會計從業資格有關罰則(新增部分,要適當進行記憶,防止出新考新) 1、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相關科目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全部考試科目的成績。 2、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獲得免試考試科目、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持證人員未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例】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最低數額為( )元。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答案:C 解析: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以(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答案:A 解析: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根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行為有( )。 A、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檔案 B、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C、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D、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 答案:ABCD 解析:根據《會計法》規定,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1)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4)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5)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6)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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