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練習題2
http://www.top-99.com.cn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2-5 10:27:54
解析: 2、某市財政局干部李四與其在郊縣務農的哥哥李三,以及朋友、現為警察的王五經協商決定共同舉辦一家合伙企業,從事商品買賣。三方口頭約定了有關合伙事項。王五在合伙前曾欠李三5萬元未還,而李三又欠合伙企業債務3萬元,于是李三提出以其對王五的債權抵銷他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所剩的另2萬元債權由他代位行使王五在合伙業中的權利。一天,李三在進貨余中因違章駕駛發生車禍,造成過路人黎某受傷,花去醫藥費共4500元。李四與王五認為,這是李三的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與合伙企業無關。一周后,王五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為出資的貨物及其他物品。黎某傷愈后找到王五要求其支付醫藥費被拒絕。請問:題目中有哪些地方違反了《合伙企業法》? 答案: ⑴李四是國家公務員,王五是警察,不得與他人合伙辦合伙企業。 ⑵合伙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才生效。 ⑶《合伙企業法》規定,對于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因此,李三的提議不合法。李三因進貨發生車禍給黎某造成的損害屬于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應對黎某負責,不能推諉。 ⑷王五擅自退伙不合法。合伙人退伙時,若合伙協議約定經營期限的,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條件;若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能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⑸王五拿走出資物品的行為也不合法。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保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⑹王五對黎某負有清償義務。即使王五退伙,他也應該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析: 3、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合伙企業,其書面合伙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甲以勞務出資;乙、丙以現金出資;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要求:簡述上述合伙協議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合伙協議中合伙人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規。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用于繳納出資。此外,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本題中,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其房產產權不屬于合伙企業,不符合出資條件。 (2)合伙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①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②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賬簿和其他有關文件;③有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本題中,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3)合伙協議中乙、丙、丁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各合伙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解析: 五、綜合題 1、2005年1月,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A企業")。甲聘請經理人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3月,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2005年7月初,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B企業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丁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 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 000元,欠乙工資5 000元、社會保險費用5 000元,欠B企業10萬元; (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 (3)甲在C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C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 (1)乙于3月份以A企業名義向B企業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如何滿足B企業的債權請求? 答案: (1)乙于3月份以A企業名義向B企業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了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購買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該以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償所欠B企業的債務;其次,A企業所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B企業22 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C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C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另一種清償順序:可用甲從C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C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解析: 2、A、B、C、D四人協議設立合伙企業,并簽訂了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約定:A、B、C每人以現金15萬元或相當于15萬元價值的實物出資,D以勞務作價15萬元出資;A、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但A、D簽訂10萬元以上買賣合同時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利潤分配及風險分擔比例。合伙企業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星華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由于合伙企業未依合同約定交貨,星華公司向合伙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同時得知該合同的簽訂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業以合同不成立為拒絕了星華公司的賠償要求。 C在與李某交往中發生了債務,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C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人民法院在執行時,A、B、D均表示放棄優先受讓權,于是法院便將C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執行給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業。在此之前由于A、D經營管理不善,已給合伙企業造成巨額債務。之后,由于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合伙企業財產只有45萬元,而債務達90萬元。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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