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會考[200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建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0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定于2009年5月16、17日舉行。現就2009年度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考試報名條件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各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
在2009年度考試報名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進一步推廣網上報名工作,條件具備的地區,可取消手工報名,實行全省范圍的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工作應按照統一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財務管理、經濟法和中級會計實務。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三、考試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