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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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參考解析: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
【解析】(1)A銀行已經承兌但拒絕付款,戊公司有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2)如果A銀行拒絕承兌,戊公司無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屬于偽造行為。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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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支付購貨款,向B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甲銀行已經承兌。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支付購貨款,在背書時,B公司在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欄內簽章,但將“被背書人名稱”處留白,直接將匯票交付給C公司。C公司取得匯票后,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后,將其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并在背書欄內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糾紛期間,E公司擬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以支付廣告費,F公司因憂慮“糾紛”對票款支付的影響,拒絕接受匯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證,F公司接受了該匯票;但G公司未在匯票上寫明“保證”字樣,也未在匯票上簽章,僅單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書面保函。匯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賬戶金額不足為由拒絕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進行追索。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向C公司背書時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該背書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4)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擔合同法上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5)F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6)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該背書有效。根據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E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3)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是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保證無效;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4)F公司可以要求G公司承擔合同法上的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5)F公司有權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E公司在匯票上依法簽章,背書轉讓匯票;G公司提供的票據保證不能成立并不影響E公司的票據責任。
(6)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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