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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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流動負債管理
流動負債主要有三個來源(籌資方式):短期借款、短期融資券和商業信用。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各種借款。
銀行借款所附帶的信用條件主要有:
(一)信貸額度
信貸額度亦即貸款限額,是借款企業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信貸額度的有限期限通常為1年。
一般情況下,在信貸額度內,企業可以隨時按需要支用借款。但是,銀行并不承擔必須全部信貸數額的義務。如果企業信譽惡化,即使在信貸限額內,企業也可能得不到借款。此時,銀行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二)周轉信貸協定
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具有法律義務地承諾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只要企業借款總額未超過最高限額,銀行必須滿足企業任何時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業要享用周轉信貸協定,通常要對貸款限額的未使用部分付給銀行一筆承諾費用。
(三)補償性余額
是銀行要求借款企業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
對于借款企業來講,補償性余額提高了借款的實際利率。
(四)貼現法付息
貼現法,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時,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在貸款到期時借款企業再償還全部本金的一種計息方法。
采用這種方法,企業可利用的貸款額只有本金扣除利息后的差額部分,從而提高了貸款的實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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