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虧損彌補的稅務管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稅法關于虧損彌補的規定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盡可能早地彌補虧損,獲得稅收利益。
【例7-17】 某企業2002年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元,假設該企業2002~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表7-11所示。
表7-11 某企業2002~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單位:萬元
年度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20 |
10 |
20 |
20 |
10 |
60 |
請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提出籌劃方案。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根據稅法關于虧損結轉的規定,該企業2002年的100萬元虧損,可分別用2003~2007年的2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來彌補,由于2003年到200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低于2002年的虧損。這樣從2002年到2007年,該企業都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在2008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只能彌補5年以內的虧損,也就是說,不能彌補2002年度的虧損。由于2003年以來該企業一直沒有虧損,因此,2008年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5萬元(60萬元×25%)。
從企業2002年到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看,該企業生產經營一直朝好的方向發展,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可能是因為增加了投資、或者間增加了費用支出等造成。由于2002年仍有未彌補完的虧損,因此,若企業在2007年度進行稅收籌劃,壓縮成本和支出、增加企業收入,提高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到30萬元,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2008年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40萬元×25%),從而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5萬元(15萬元-10萬元)。
三、股利分配的稅務管理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公司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股利分配常見的方式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股利分配涉及稅收事項主要包括是否分配股利以及采取何種股利支付方式。對于公司來說,它會影響公司的市場形象和未來價值,對于股東來說,獲得股利的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在分配股利時,財務管理人員應該注重稅收對股東財富的影響,合理選擇股利支付方式,增加股東財富。
【例7-18】 某公司目前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5 000萬股,每股市價15元。假設現有7 500萬元的留存收益可供分配,公司擬采用下列方案中的一種:
方案1:發放現金股利7 500萬元,每股股利1.5元(7 500/5 000)。
方案2:發放股票股利,每10股發放1股,股票面值1元,共500萬股,除權價約等于每股13.64元[15/(1+0.1)]。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稅率20%,并由支付所得單位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規定,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但股利的形式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在計稅時有所不同。現金股利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股利以派發紅利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
方案1:應納個人所得稅 = 7 500×50%×20% = 750(萬元)
方案2:應納個人所得稅 = 500×50%×20% = 50(萬元)
顯然,對于股東來講,更希望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因為其承擔的稅負相比發放現金股利的稅負輕。當然股票股利除了能夠節稅之外,對于派發股利的企業而言,它能夠起到保留現金、增加投資機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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