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和內部控制
企業應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結果,結合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企業管理控制體系內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企業應根據風險產生的原因,從組織機構、職權分配、業務流程、信息溝通和檢查監督等多方面建立稅務風險控制點;根據風險的不同特征,采取相應的人工控制機制或自動化控制機制;根據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預防性控制和反饋性控制機制。
針對重大稅務風險所涉及的管理職責和業務流程,企業應制定覆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合理設置關鍵控制環節,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企業稅務部門還應參與全局性組織結構、產品和市場、競爭和發展等戰略規劃,以及重大對外投資、重大并購重組及重要合同或協議的簽訂等決策,參與關聯交易價格制定、跨國經營業務策略等重要經營活動,跟蹤和監控相關稅務風險。具體來說,企業稅務部門應協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面管理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稅務風險:
1. 參與制定或審核企業日常經營業務中涉稅事項的政策和規范;
2. 制定各項涉稅會計事務的處理流程,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確保對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3. 完善納稅申報表編制、復核和審批,以及稅款繳納的程序,明確相關的職責和權限,保證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符合稅法規定;
4. 按照稅法規定,真實、完整地提供和保存有關涉稅業務資料,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備。
(五) 稅務信息管理體制和溝通機制
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企業稅務部門內部、企業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企業稅務部門與董事會、監事會等企業治理層以及管理層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應對措施。
同時,企業應逐步將信息技術應用于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記錄、收集、處理、傳遞和保存,應符合稅法和稅務風險控制的要求。
(六) 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和改進
企業應定期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審核,不斷改進和優化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可以由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機構根據企業整體控制目標,對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也可以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對與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企業應根據評估報告的建議,按照內部稅務管理的獎懲制度進行激勵和處罰,并及時完善稅務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不斷改進稅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行為的規范性。
二、稅務風險管理案例分析
【例7-19】 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2008年年初,該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偷稅74萬元,被當地稅務部門以“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偷稅行為,處以補繳稅款74萬元、罰款148萬元的處罰決定。
經查,該企業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過如下:2007年年底該公司從某工貿公司購進一批價值總計435.5萬元的機械配件,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如期發貨并交付全部貨款。機械公司派遣一位新業務員向對方索取發票,所取得的發票為對方開具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業務員經驗不足,未能鑒別發票真假,同時由于年終業務繁忙,財務部門入賬時未認真辨別發票真偽,直接根據虛假發票入賬,從而導致了“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發生。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發票是企業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它是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商事憑證,也是稅收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在企業中發票分為兩部分:從外部取得的發票和公司開出的發票。
稅務部門非常重視對發票的監管。因此,企業應該從稅務監管的高度來加強發票管理。特別是對從外部取得的發票,企業尤其應該注意審查發票的真實性,建立取得和開出發票的規范審核程序,避免案例中類似問題的發生。
【例7-20】 某物資貿易公司系該市納稅大戶之一,平時與稅務局關系良好。因此,企業管理者對稅務問題的管理意識較為薄弱。2008年12月,公司應繳增值稅款350萬元。因臨近年底,采購物資量大,公司資金緊張,就未及時繳納該筆較大數額的稅款。
市國稅局于2009年元旦后,正式以書面通知催促該公司繳納此筆稅款。公司有關人員對此未加重視。隨后,稅務局有關部門多次電話催繳,而公司方面則一味強調自身困難,希望稅務局予以寬限。令公司沒有想到的是,稅務局于2009年2月向該公司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解繳此筆稅款,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處以欠繳稅款50%的罰款,共計540.75萬元。公司此時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為時已晚。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措施追繳稅款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外,可以并處未繳稅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所以,公司對此決不能心存僥幸。
稅法還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所謂特殊困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納稅人發生意外事故;因政策調整等給納稅人造成較大影響;三角債或貨款拖欠導致企業暫時資金緊張;當期貨幣資金除支付工資和社保外,不足以支付稅款等。由此看來,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而避免此類違規受罰。
【例7-21】 某鋼材涂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主要從事鋼材預處理、預涂裝制造等經營活動。2008年7月,根據群眾來信舉報反映的內容,市地稅局稽查局聯合國稅局稽查局就該公司2005~2007年期間“賬外收入”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在順利查獲該企業“賬外小金庫”賬冊、憑證的基礎上,查實該企業在2005~2007年期間,采用開具“內部結算單”的方法,將出售廢料、出租房屋收入(均為現金)列入賬外,以偷逃各項稅款。其中,隱匿廢料收入50.6萬元(含稅)、隱匿房屋租金收入3.78萬元。同時,發現該企業在2005~2007年期間通過“小金庫”支付給管理人的各項補貼,均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據此,市地稅局對該企業依法做出了補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19.17萬元并處罰款18.34萬元的處理決定。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小金庫”是指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不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財務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賬外賬”和“小金庫”在違背國家資金管理規定和單位財務制度的同時,也構成了偷稅行為。
根據稅法規定,偷稅是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例中鋼材涂裝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隱匿收入偷逃稅款的故意違法行為,性質比較嚴重,理應受到處罰。這是一種典型的稅務風險管理無效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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