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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
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委托代銷商品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銷貨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產生納稅義務。
【結論】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等銷售方式,等收到代銷清單或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到來時再開具發票,承擔納稅義務。
(二)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
銷售折扣 | 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不能減少增值稅納稅義務。 |
折扣銷售 | 給予消費者購貨價格上的優惠,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后的余額作為計稅金額,減少企業的銷項稅額。 |
實物折扣 | 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還需按“贈送他人”計征增值稅。 |
以舊換新 | 按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收購價格。 |
【結論】從稅負角度考慮,企業適合選擇折扣銷售方式。
【例題】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擬拿出10000件甲商品進行促銷活動,現有兩種促銷方案:方案一是八折銷售,且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方案二是買4件甲商品送1件甲商品(增值稅發票上只列明4件甲商品的銷售金額)。根據以往經驗,無論采用哪種促銷方式,甲產品都會很快被搶購一空。
要求:計算兩種銷售方式所產生的凈現金流量并判斷A公司應該采取哪種促銷方式?(A公司采用現金購貨和現金銷售的方式,甲產品的不含稅售價為每件10元,不含稅的進價為每件5元。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要求:計算兩種銷售方式所產生的凈現金流量并判斷A公司應該采取哪種促銷方式?(A公司采用現金購貨和現金銷售的方式,甲產品的不含稅售價為每件10元,不含稅的進價為每件5元。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答案解析】
方案一:八折銷售
應納增值稅=10×80%×10000×17%-5×10000×17%=51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80%×10000-5×10000=30000(元)
應交所得稅=30000×25%=7500(元)
凈現金流量=10×80%×10000×(1+17%)-5×10000×(1+17%)-5100-7500=22500(元)
方案二:買四送一方式銷售,即銷售甲商品8000件,贈送甲商品2000件。
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且未在發票金額中注明,應按“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征增值稅,即2000件贈品也應按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應納增值稅=10×(8000+2000)×17%-5×10000×17%=85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8000-5×10000=30000(元)
應交所得稅=30000×25%=7500(元)
凈現金流量=10×8000×(1+17%)-5×10000×(1+17%)-8500-7500=19100(元)
兩種方案下凈現金流量差額=22500-19100=3400(元)
通過計算可知,兩種促銷方式下企業銷售商品取得的現金流入量相同,但是八折銷售方式所獲凈現金流量更大。原因是增值稅作為流轉稅,本應由產品的最終使用者負擔,但是在買四贈一銷售方式下,消費者取得贈品并未支付相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而贈送的商品需要按“贈送他人”計征增值稅,相當于企業幫助消費者負擔了贈品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其凈現金流量低于八折銷售方式,差額即為2000件贈品的銷項稅額。
由上可知,企業應該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實務中,企業在采取買四贈一銷售方式時,可以按照折扣銷售的方式開票,即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10000件甲商品,其銷售金額為100000元,折扣為20000元,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000-20000)×17%=1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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