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類別:
會計資格考試
資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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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經濟法概論
本章考試題型: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
從考試分值角度:
2005年分值為9分;2006年分值為9分;2007年分值為13分(單項選擇題4道:4分;多項選擇題4道:8分;判斷題1道:1分)。
本章知識點簡介
本章介紹了法學中一些基本的概念與知識。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二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三是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2.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3.法的特征
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1.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適用于本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的各種行政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稱部委規章。國務院所屬的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機構發布的具有行政職能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屬于部門規章的范圍。如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等。政府規章是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稱地方政府規章。如河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5日發布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屬礦山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8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練習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