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類別:
會計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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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概述:
1.稅務登記范圍: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包括: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3.兩個時間:(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2)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二)稅務登記內容:
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開業登記:
(1)時間:是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時應出示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2.變更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提示】變更登記是先工商變更,再稅務變更。
3.注銷登記
(1)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