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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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收入×20%
(注: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適用5%的稅率)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個人綜合收入:重點關注工薪、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計稅問題。
【教材例題】李某2007年3月取得如下收入:
(1)薪金收入2 900元;
(2)一次性稿費收入5 000元;
(3)一次性講學收入500元;
(4)一次性翻譯資料收入3 000元;
(5)到期國債利息收入886元。
計算李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解析】
(1)薪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2 900-1 600)× 10%-25=105(元)
(2)稿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5 000×(1-20%)×20%×(1-30%)=560(元)
(3)一次性講學收入500元,屬勞務所得。按照稅法規定,每次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500-800=-300(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4)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3 000-800)×20%=440(元)
(5)國債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6)李某3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105+560+440=1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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