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的法律規定
一、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適用仲裁。
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調整,不適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對社會的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對于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一種行政監督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訴訟
(一)訴訟適用范圍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終結的制度。
(三)訴訟管轄
1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
1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
2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 年。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判決和執行
1 .審理與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2 .執行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及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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