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務登記、賬薄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
一、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特殊規定外,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應按稅法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是指訂本式總賬、明細賬、訂本式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經批準,也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 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對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 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發票管理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開具發票。稅法對發票的種類、印制、領購、開具、保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 年。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依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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