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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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形式和分類(P4)
1、法的形式(P4)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教材P6,[例1-5]解析: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決書只是一種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2、法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二、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種類(P8/9)
1、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2、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又稱命令性規范,是指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十分明確,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一般表現為前述的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任意性規范又稱允許性規范,是指允許人們在法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三、法律事實(P14)
包括行為和事件。
事件包括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
四、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P16)
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
五、仲裁法的適用范圍(P19)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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