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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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特殊規定外,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賬簿憑證管理
1、設置賬簿的范圍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經批準,也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2、對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發票管理
發票的種類、樣式、領購、開具、保管、檢查、處罰等方面的規定。
4、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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