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而應承擔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六)票據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
4.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七)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申請簽發匯票。
2.出票。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持往異地辦理結算。
4.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 個月。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
6.出票銀行與代理付款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
7.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三)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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