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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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逃稅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扣繳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收繳發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六、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如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當事人只能首先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只有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沒有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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