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1.罰金與罰款有什么區別?
稅法中,罰金與罰款
都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而被依法強制處以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制裁。但二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罰金是法院判決已構成涉稅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處罰的刑事處分。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刑罰的一種。
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權限,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予刑事處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處罰的行政處罰。
2.為什么銀行的罰息、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而稅務機關的罰金、罰款等就不能在稅前扣除?
稅收的罰金、罰款是納稅人違反稅法,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屬于行政性的罰款,對于行政性的罰款,我國法律規定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逾期還款,根據規定:“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納稅人支付的銀行貸款罰息,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如何理解稅法中的“虧損”概念和逐年延續彌補的處理方法?
稅法所指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虧損額。因此,就會出現會計上有虧損,但稅法調整后沒有虧損,或稅法虧損小于會計虧損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2008年會計凈利潤-20萬元,其中,2008年被稅務機關罰款30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以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是-20+30=10(萬元)。
企業發生的虧損,下一年度實現的利潤應該首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若下一年度實現的利潤大于以前年度的虧損,應一次性將以前年度出現的虧損全部彌補。企業如果連續發生虧損,以后年度實現利潤后,應首先彌補第一個虧損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彌補第二個虧損年度的虧損額,以此類推;不能顛倒幾個虧損年度的前后彌補順序,也不能隨意選擇某個虧損年度的虧損額予以彌補。
所稱“虧損逐年延續彌補,最長不得超過5年”,是指某一年度當年實際發生虧損(不包括結轉上一年度虧損),以其下一年算起,連續5年作為該年度實際虧損的彌補期。在5年虧損彌補期內,不論哪個年度發生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一個彌補年度。在連續5年內仍不足彌補的虧損,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用稅前利潤予以彌補。
4.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否可以按照新法享受15%稅率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凡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從該規定看出,該優惠不再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限制。
5.如何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有時是很難區分的。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是判斷一項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還是屬于工薪所得的重要標準。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工資、薪金所得”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則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6.《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提到“有住所”是不是說必須是有房產?
這里提到的“有住所”并不一定是必須有房產。所說的 “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并不是指有房產。即使沒有房產,而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也是個人所得稅法的居民納稅人,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7.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大病統籌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的部分應當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大病統籌基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8.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是否算是稿酬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 “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 “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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