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的法律行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 1.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分為三個步驟: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3.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例題·單選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時,原勞動合同的效力是( )。
A.繼續有效
B.失去效力
C.效力視情況而定
D.由新的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有效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例題·簡答題】某一公司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理由是其周末也在公司加班。公司以規章制度規定,周末到公司加班者應在前臺辦理加班登記為理由表示抗辯。在仲裁過程中,公司出示了該規章制度。但該員工表示,公司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并未出示過該規章,在其后的勞動關系過程中也從未向其表明有該規章,該員工沒有在該規章上簽過字,不知道該規章的存在,更不知道周日加班應到前臺辦理登記的規定。該員工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解析』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規章告知過該勞動者,因此該規章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員工的主張能得到仲裁庭支持。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之前,因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