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3】信用卡持卡人的非現金交易
1.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2.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由發卡銀行自主約定。
4.發卡機構應在信用卡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標準和計結息方式、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的詳細情形和收取標準等與持卡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確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確認接受。其中,對于信用卡利率標準,應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5.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在新利率標準生效之前選擇銷戶,并按照已簽訂的協議償還相關款項。。
6.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7.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
8.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9.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
(1)扣減持卡人保證金;
(2)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
(3)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
(4)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考點14】銀行卡收單
1.收單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就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開通的交易類型、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資金結算周期、結算手續費標準、差錯和糾紛處置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2.對于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等措施。
3.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個自然日,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4.收單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欺詐、移機、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對特約商戶采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銀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措施,并承擔因未采取措施導致的風險損失責任;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5.結算收費
(1)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
(2)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借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5%(單筆交易收費金額不超過13元),貸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45%;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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