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7】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付款
(1)委托收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考點18】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額起點
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是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000元。
3.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4.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所有的)向外辦理托收。
5.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6.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者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考點19】國內信用證
1.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不可撤銷,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
(3)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4)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不包括個人)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2.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3.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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