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5】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
2.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解釋】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2)如果前手是因欺詐、偷盜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考點36】票據權利的補救
1.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2)支票;
(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3.掛失止付的地位
(1)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考點37】票據責任
1.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者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2.對人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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