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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增值稅法律制度
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補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52號)
(二)“營改增”稅收優惠
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2017年新增)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2017年新增)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2017年新增)
(4)婚姻介紹服務。(2017年新增)
(5)殯葬服務。(2017年新增)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2017年新增)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2017年新增)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2017年新增)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2017年新增)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2017年新增)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2017年新增)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2017年新增)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2017年新增)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2017年新增)
(17)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2017年新增)
(18)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2017年新增)
(19)符合規定條件的貸款、債券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2017年新增)
(2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2017年新增)
(22)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2017年新增)
(2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4)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2017年新增)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2017年新增)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2017年新增)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2017年新增)
(30)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2017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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