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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應納稅額2——稅前扣除項目
總述
與人員報酬、福利等相關的項目
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項目
稅前扣除項目——總述★★★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概覽
項目 |
基本內容 | ||
成本 |
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 ||
費用 |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 ||
稅金 |
不得扣除 |
增值稅(不得抵扣計入成本等的除外)、企業所得稅 | |
當期扣除 |
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當期扣除 |
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口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 |
計入管理費用在當期扣除 |
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 ||
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在以后各期分攤扣除 |
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耕地占用稅、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 ||
損失 |
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
其他支出 |
除上述項目之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
2.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上述第(3)、(4)項是納稅人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如果是合同違約金、銀行罰息、法院判決由企業承擔的訴訟費等民事性質的款項,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具體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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