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
【內容導航】:
法的形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提示】判例不屬于我國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二)主要形式的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等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1)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2)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
地方政府規章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三)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1.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2.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 | 修改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 |
非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相關推薦:
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會計實務》章節練習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