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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1.一般案件:或議或訴、議中不訴、訴中不議
(1)除另有規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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