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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包括規章、法規、法律)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①內部行政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既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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