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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申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費用: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申請復議的前提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訴中不議)
(2)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6.原則上復議不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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